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8/2     浏览次数:3533     来源:芜湖市科技局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政策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5〕40号)精神,加强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市科技创新政策奖励补助标准
将我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中,奖励补助标准低于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政策的,统一提高到与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政策一致。
1.提高企业境外设立研发机构补助标准。对我市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2.提高国家重点新产品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按企业当年新产品销售收入统计数据,分档予以后补助。在全省排序前1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100万元;排序11-30名的,每个产品补助60万元;排序31名以后的,每个产品补助30万元。
3.提高企业租用大型仪器设备补助标准。对通过省市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租用,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简称仪器设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提高新认定国家质检中心补助标准。对新认定的企业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扩大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奖励补助范围
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政策中,奖励补助范围超过市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调整到与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政策一致。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奖补措施。
1.增加对购置关键仪器设备的补助。对下列企业购置用于研发的原值10万元以上的关键仪器设备,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500万元。
(1)年纳税超过2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税)的科技型企业。
(2)省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在孵企业。
(3)省外或境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我市企业设立的国家级应用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
(4)产业技术研究院等产学研用结合的新型研发机构。
2.增加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运行评估优秀的奖励。对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增加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补助。每年面向全球公开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重点进行以下扶持:
(1)对市政府确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分A、B、C、D四类分别给予出资参股2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的支持,市和县区政府性投资机构按1∶1出资。
(2)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香港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市、县区扶持资金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在企业中所占股份最高可按70%奖励给团队成员;自协议签署年度以后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含协议签署年度),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扶持资金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部分在企业中所占股权最高可按70%奖励给团队成员;扶持资金到位后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市、县区扶持资金所占股权,原则上不超过70%。
(3)对市政府审定的重点团队项目,择优申报省科技团队扶持资金。
(4)对芜湖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参股支持额度可突破2000万。政府性扶持资金1000万以上部分的奖励额度另行约定。
4.增加对企业、高校、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补助。企业和高校院所以技术入股、转让、授权使用等形式在芜湖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给予技术输出方10%的资金补助,单项成果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5.增加对企业新药生产和动植物新品种补助。企业获三类以上国家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且在本省投入生产,可在获批3年内申请补助;一、二、三类新药销售额分别排前10名的,一类新药补助150万元,二类新药补助100万元,三类新药补助50万元。企业获国家审定的动植物新品种,省对每个新品种补助30万元。
6.增加对省市共建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补助。对符合省市共建条件的企业重点(工程)实验室,连续3年,每年分别给予100万元的经费支持。
7.增加对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补助。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给予不超过20%补助。
8.增加对专利质押贷款利息和有关费用补助提高专利质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专利质押贷款发生的担保费和评估费,给予总支出50%的补助;对创新创业人才团队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的,给予贷款利息50%的贴息补助;纳入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专利质押贷款,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照政银担合作、风险分担的要求,省担保集团承担30%,合作银行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10%,民强担保(集团)承担15%,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25%。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区、开发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兑现工作,把政策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的知晓度。市政府将适时开展专项督查。
2.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对相关材料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市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2013〕75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芜政办〔2013〕22号)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省科技创新系列政策的通知》(芜政办〔2014〕13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