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5/7/14     浏览次数:4287     来源:芜湖市科技局

芜湖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办法(修订)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打造经济升级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激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创新发展、扶优促强的原则,每年选择80家左右,5年培育400家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强、发展速度快的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二条  申报企业应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生产和服务,所从事的行业领域须属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应占销售收入60%以上,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在3亿元以下,工业和服务业企业上年度上缴税收不少于20万元,农业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不少于10万元。申报企业按照销售收入分3类,第一类为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第二类为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第三类为5000万元以下(以上不含本数,以下含本数)。
 
(一)第一类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近两年上缴税收年均增长20%以上,农业企业近两年净利润年均增长10%以上;
 
3.企业近两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
 
4.主导产品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6项实用新型专利;
 
5.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二)第二类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近两年上缴税收年均增长20%以上,农业企业近两年净利润年均增长10%以上;
 
3.企业近两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达到4%以上;
 
4.主导产品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5.建有研发机构。
 
(三)第三类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新技术企业或已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工业和服务业企业近两年上缴税收年均增长20%以上,农业企业近两年净利润年均增长10%以上;
 
3.企业近两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达到6%以上;
 
4.主导产品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
 
5.建有研发机构。
 
外地科技“小巨人”企业,在该企业整体迁入我市,经认定后,转入我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
 
第三条  凡列入市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的企业,将实行市、县区(含集中区、开发区,下同)联动,重点支持的方式,从市创新创业专项资金中通过项目实施予以重点扶持,着力推进企业研发平台、重大技术攻关与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建设。
 
第四条  对列入市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的企业按一类、二类、三类分别给予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委托贷款资助,市和企业所在县区各承担50%。项目实施期满后,达到考核目标要求的,给予贷款资金改为财政补助及利息返还。企业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总资金的50%。
 
(一)上年度已列入省、市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企业支持的项目,项目执行期内不再重复支持。
 
(二)在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期间,企业除获得扶持资金外,还可同时享受国家、省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其他各项扶持或优惠政策。
 
(三)在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期间,对培育企业在项目申报、土地供应、融资服务、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1.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育企业申报国家、省重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将优先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
 
2.优先安排发展用地指标,满足培育企业创新发展及平台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3.优先通过资本金投入、有偿或无息借贷、以奖代补、风险补助等多种途径,支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增强市场竞争力;
 
4.通过融资洽谈、项目推荐等途径,促进培育企业与各类金融机构及风险资本对接,为企业快速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在坚持市场化运作前提下,政府控股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及担保公司,优先支持培育企业发展;
 
5.列入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的企业,相关部门将定期跟踪走访,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五条  企业申报材料
 
(一)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计划申请表;
 
(三)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文件复印件;
 
(四)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近三年纳税证明;
 
(五)近两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条  审核批准程序
 
(一)县区科技局受理(初审)并推荐;
 
(二)市科技局对推荐上报企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企业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根据所报项目的技术(产业)领域分若干评审组,每个评审组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和专家7人组成;
 
(三)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对拟定的科技“小巨人”计划企业名单报芜湖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程领导小组审核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及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
 
第七条  管理工作
 
(一)成立芜湖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工程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计划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日常工作。
 
(二)企业的遴选及管理。领导小组根据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企业经营情况,每年确定80家左右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入选企业每年接受一次年度实施情况检查。
 
(三)对确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期3年,由市科技局及所在县区科技局与企业签订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各自职责与企业每年度创新能力提升任务和实施目标。
 
(四)培育企业要保证在本市持续发展。若在培育期内或培育期满后5年内,企业整体迁出本市或将研发、销售、结算等机构变更注册到外市的,须归还贷款或补贴资金。
 
(五)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对培育企业实施的项目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培育企业每年应在3月底前提交上一年度项目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到所在县区科技局。县区科技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于4月上旬将培育企业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汇总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现场核实企业项目进展情况并将结果上报芜湖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计划工作领导小组。
 
(六)项目完成后,由培育企业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提交书面的验收申请和总结报告,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确认。
 
(七)根据验收结果,确定补助资金支持方式:
 
1.完成培育全部预期目标,贷款资金全部改为财政补助,同时返还利息;
 
2.完成80%以上培育预期目标,贷款资金改为财政补助,利息不予返还;
 
3.达不到培育目标80%的,不享受补贴政策,贷款资金及利息由项目实施企业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解释。《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办法〉等7个文件的通知》(芜政办〔2013〕22号)中的《芜湖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能力培育办法》自本文件施行之日起废止。
 
 
 
 
 
                         2014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