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6     浏览次数:3892     来源:芜湖市科技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芜湖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监督,推进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依法行政、廉洁高效,根据《行政监察法》和科技部、科技厅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市科技局纪检监察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经费预算、项目检查、项目验收和经费决算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评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纪违规等行为的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包括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部门预算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归口管理的上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要求进行。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决杜绝徇私舞弊和暗箱操作。
第五条监督方式
1、参与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的专家抽取和评审现场的监督;
2、参加与项目评审评估等事项有关的工作会议;
3、查阅与项目评审评估等事项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4、利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进行实时监督;
5、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6、其他监督方式。
第六条参加监督的纪检监察人员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报告,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通报,问题严重的要同时向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汇报,并视情节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七条各科室和局属单位应将项目立项、检查、验收过程中的情况和材料及时通报、提供给纪检监察部门,以便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掌握了解相关情况。纪检监察部门对市级科技项目合同书、项目验收报告等,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八条科技计划项目在立项、检查、验收的过程中,每个环节的评审评估或研究的意见必须在进入下一环节前书面说明。所有环节的评审评估或研究的意见必须有书面说明,并存档备查。做到有依有据,可查可控。
第九条各类科技计划主管部门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1、在项目的申报审查、评审、合同签订、验收等过程中,不履职尽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
2、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徇私舞弊、恶意串通、人为干扰正常评审活动造成不良后果的;
3、在项目的申报审查、评审、合同签订、验收等过程中,收受贿赂,以及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科技局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应严格按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投诉应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办理。
1、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2、对匿名举报的,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3、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对市科学技术奖、科技小巨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以及上级科技(知识产权)部门的项目、平台、奖励等推荐转报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5101日起执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科技项目成果评审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芜科监〔20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