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7/9     浏览次数:2972     来源:芜湖市科技局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195号
发布时间:  2016-07-01 来源:安徽省科技厅网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1月1日前已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称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按2008版《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2008版《认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2008版《认定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认定机构5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三、本指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同时废止。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